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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来源:   责任编辑:杨晓娟   发布时间:2019-05-30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信访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信访活动,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非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的;

    二、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或者重大会议场馆周围、活动区域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滞留、滋事;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组织、资助他人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七、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八、侮辱、诽谤、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以及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到北京、武汉等重点地区的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十四、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司法局

    2019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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