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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昌市物流业发展中心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 来源:宜昌市物流业发展中心计划财务科   责任编辑:杨晓娟   发布时间:2019-10-08
  •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对照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具体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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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物流业发展中心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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