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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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学习ABC(2017年第9期,总第25期)
  • 来源:宜昌市物流局人事科   责任编辑:杨晓娟   发布时间:2017-06-27
  •   各类党建、文明创建、工作任务清单内容简介

      

      1、全国文明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称中央文明委)于2003年8月25日印发《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规定,全国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连续三届保持荣誉称号的,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的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评选标准包括六条: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二是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三是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四是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五是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六是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对全国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要对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查明情况,撤销荣誉称号。

      中央文明委于2005年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至2015年已表彰四届。2011年,宜昌市首次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第三届),成为我省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城市。2015年,宜昌市再度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第四届),成为湖北省首个蝉联此殊荣的城市。目前,宜昌市正在冲刺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2、湖北省文明单位:2015年4月1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创建的内容和标准有八条:组织领导有力、思想教育深入、文化氛围浓厚、管理民主科学、服务优质高效、工作实绩突出、内外环境优美、社会形象良好。省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每年发放一次性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12),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发放。

      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1)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的以及领导班子存在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事项的;

      (2)单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以及存在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的;

      (3)单位存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的;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存在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的;

      (5)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3、宜昌市文明单位:2015年6月11日,宜昌市委、市政府印发《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宜昌市文明单位具体分为宜昌市文明行业、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三个类别。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连续两届获得区(县、市)级文明单位或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中省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单位要从区(县、市)级文明单位开始,逐级申报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需具备下一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的条件,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

      宜昌市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一届。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经市文明办组织复核,报市文明委予以确认。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标准与省文明单位相同。获得区(县、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80%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的80%发放。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层级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时,按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发奖。

      4、我局文明创建情况:省、市级文明单位届期同步,区级文明单位时间上与省、市级文明单位错开,如省、市2015-2016年度文明单位,区级则为2016-2017年度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我局已申报2015-2016年度省级文明,并被伍家岗区文明办排名第一上报市文明办。

      5、市直机关“双争”活动: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于2015年3月1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机关“双争”活动的通知》(宜办文[2015]23号),决定将市直机关“双争”活动深化调整为“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原“五型机关”)和“争创群众满意机关”活动。“双争”活动每年度考评一次,一般于年终结合市直机关综合目标管理考评一并进行,根据考评成绩评选当年度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群众满意机关。对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考评,基础工作实行日常化管理、差错考核,重点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对标考核,服务中心成效实行绩效评估、等级考核。对群众满意机关的评选,采取群众无记名投票与专业部门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充分运用督办督查、效能监察、纠风执纪、窗口服务、联系基层、信访接待等工作中形成的评价结果。根据考评结果,以市委名义对“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命名表彰,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群众满意机关”进行命名表彰。“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党建工作合格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考核兑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不得享受当年的考核兑现,受到问责处理的相关责任领导考核兑现按80%执行。

      6、红旗党委、红旗党支部创建:2015年2月26日,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开展“红旗党委、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的通知》(宜直工发[2015]7号),在市直机关党组织开展“红旗党委、红旗党支部”创建活动,创建内容和标准有六项:组织队伍强、制度机制强、学用结合强、创新有为强、服务效能强、示范带动强。评选范围为:“红旗党委”参评对象为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红旗党支部”参评对象为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和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从2015年起开始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10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为红旗党委:

      (1)党委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尚未建立例会制度的;

      (2)尚未制定党委及所属党组织书记、委员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的;

      (3)未全面落实部门党组织、党委、支部三级“双述双评”制度的;

      (4)未落实党建工作计划、督查、考核、培训、联系点指导制度的;

      (5)未开展机关管理模式创新(含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和支部工作法探索总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为红旗党支部:

      (1)未建立支委会例会制度的;

      (2)未制定支部书记、委员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的;

      (3)未落实支部书记、委员“双述双评”制度的;

      (4)未探索提炼或学习借鉴支部工作法的;

      (5)未落实“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和“三会一课”制度的;

      (6)“五星”党员创评活动流于形式,尚未实现过程化、精细化管理的。

      7、五星党员创建:2016年8月2日,市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印发《关于规范合格党员标准 扎实开展“五星”党员创评工作的通知》(宜学组发〔2016〕2号),明确提出“5+N+Y”合格党员标准体系,在全市广泛开展“五星”党员创评活动。“5”是以政治星、纪律星、品德星、作风星、实绩星为主要内容的“五星”党员创评。“N”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的合格党员共性标准。“Y”是立足党员个体实际,结合岗位职责,制定的岗位标准。

      我局结合物流实际,制订了《市物流局“五星”党员创评实施方案》,提出“五星”党员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实施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进行。采取党员互评、群众测评、支部评定、结果公示、党委审定的步骤进行。评定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按党员互评占30%、群众测评占30%、支部评定占40%的比例,汇总计算出每一名测评党员的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五星”党员,80-89分为“四星”党员,70-79分为“三星”党员,60-69分为“二星”党员,60分以下为“一星”党员。“五星”党员控制在支部党员总数的60%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不得参与当年度党员星级评定,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

      2、参与“法轮功”等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3、因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因违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按时交纳党费,或不接受党所分配工作的。

      8、行业“十星”创建:宜昌市文明委以宜文明[2015]12号《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十星”文明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2016年6月22日,市文明办印发《关于深化行业“十星”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宜市文明办[2016]22号),明确创建范围:一是全市窗口行业,包括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二是除窗口行业以外的食品药品、教育、人社等其它与民生及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三是全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四是其他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创建的原则是:贯穿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坚持“创建为民、为民创建”的活动宗旨;立足单位实际,体现行业特色,促进行业发展。具体内容包括“十星文明窗口”、“十星文明科室”等18类。《通知》要求,将“十星”文明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及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市直机关工委、市交通运输局据此都印发了活动方案,开展了创建活动。2016年我局产业发展科、宜昌三峡物流园物流信息中心、宜昌华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游玉敏分别被市交通运输局授予十星文明科室、十星文明窗口、最美交通人荣誉称号。

      9、十星级文明机关创建:2015年12月30日,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十星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宜直工发[2015]23号),决定在市直机关广泛开展“十星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总体要求是市文明委统筹,行业主抓,分类实施和管理,纳入三大创建考核。创建内容包括:党风廉政星、遵纪守法星、敬业奉献星、环境卫生星、人际和谐星、社会管理星、优质服务星、计划生育星、道德建设星和志愿服务星。

      10、市直机关服务品牌创建: 2016年11月8日,宜昌市直机关“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市直机关服务品牌评选管理办法》,明确“机关服务品牌”是指市直机关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特色,包含品牌文化、品牌管理、品牌服务、品牌美誉等要素的优秀服务模式。机关服务品牌创建的基本内容:一是树立品牌理念,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二是构建品牌管理机制,改革优化服务流程。三是打造品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四是赢得品牌声誉,全面提高党政机关公信力。机关服务品牌实行星级管理,由低到高设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三个级别。机关服务品牌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评选以三星级为起点,各星级评选同步进行。机关服务品牌评选按照程序分为自主申报、初核提名、汇报评审、公示测评和命名表彰。对创建有机关服务品牌的部门予以鼓励,在“双争”活动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机关服务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机关星级服务品牌,每年进行复查。

      11、支部工作法创建:2015年9月8日,市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开展首届优秀支部工作法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宜直工发[2015]15号),启动首届优秀支部工作法申报、评选工作,申报条件规定:支部工作法必须是党委、支部在一线工作实践中提炼总结,务实管用,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的成功案例。支部工作法坚持逐级申报,按照支部提出、部门机关党组织筛选把关的程序进行。评审程序包括调研初审、机关评议、专家评审、审定命名四个环节。

      12、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2016年,宜昌市委组织部对市管领导干部实行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管理,依据工作项目清单填写,每项一般不超过200字。《市管领导干部工作项目完成情况表》用于市管领导干部周记、月结、半年自评、年度考核。半年自评、年度考核,按程序报请相关负责人审定。2017年完善成《领导班子2017年度履职尽责工作项目清单》,内容明确为履职尽责、党建工作和“一岗双责”三个方面,每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填写上报。

      1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四张清单”制度:2016年3月23日,市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宜办文[2016]8号),决定在全市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四张清单”制度。主要内容:一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党组)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具体包括: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党委(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等10个方面。二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清单,包括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等6个方面。三是相关部门职能责任清单。主要包括纪检、组织、统战等部门的责任。四是宣传部门责任清单。包括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和本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等10各方面。

      1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重点任务清单: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于2017年5月30日,印发《宜昌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重点任务清单》,清单栏目包括重点任务、工作项目、基本要求、工作措施和检查落实五项,其中重点任务分为强化学思践悟、紧扣实践作为、抓好问题整改、严肃组织生活、领导带头示范、做实基层支部、强化责任落实七个方面,明确了工作项目和基本要求,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检查落实的办法有负面通报扣分、考评结果共用、随机抽查、电话访问调查等。

      15、党建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宜昌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重点任务清单》和《2017年市直机关工委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都规定:党委、党支部每年都要建立从党委到支部,从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到党委班子成员、支部委员抓党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16、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2016年11月18日,市委办公室印发《中共宜昌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明确市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主体责任。市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就是承担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五个方面28条措施。市委书记的第一责任,就是承担全市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政治责任,是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包括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执纪执法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六个方面16条措施。市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就是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落实到哪里,具体包括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五个方面13条措施。

      市委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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