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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系列之五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心理关怀
  • 来源:宜昌市物流业发展中心机关党委纪委   责任编辑:杨晓娟   发布时间:2022-12-05
  •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

      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关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心理健康,这一修改也充分彰显了心理健康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也是从法律角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重视从业人员心理状态,行为习惯,真正从心理角度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强化防范新风险源

      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新增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

      安全系统的维护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新增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周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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