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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系列之六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
  • 来源:宜昌市物流业发展中心市场指导科   责任编辑:杨晓娟   发布时间:2022-12-06
  •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更大

      新《安全生产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普遍增加了罚款金额,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

      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加强关停措施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关停的情形,完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严重违法情形,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

      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由以前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惩戒,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对象由只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为同时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与违法行为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上,在通报“黑名单”的单一手段的基础上,增加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周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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