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明确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要求,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因此,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周娅琼)